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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

发布者:wx****a1
2022-06-13
842 KB 39 页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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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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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中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的,作为跨省绿电交易。(一)市场初期,参与跨省绿电交易发电主体为集中式风电和光伏。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绿色电力发电企业。(二)参与跨省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也可以参与其他跨省电力交易。(三)发电侧成交价超过风电、光伏所在省基准电价或者竞争性配置形成的上网电价部分,作为环境溢价,用于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属性价值。(四)对于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绿色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的电量不再计入其合理利用小时数,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五)必要时,可与其他交易分开组织。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分摊上网电量。参与跨省绿电交易的风电、光伏共用计量点的,应及时改造,具备分别计量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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