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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
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明确的“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煤电、炼化、焦化、钢铁、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甲醇、氯碱、电石、醋酸、氮肥、石灰、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沥青防水材料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碳排放量。替代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包括:
(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节能技改减少的碳排放量;
(三)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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