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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数字泉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为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指定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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