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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务数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产管理,规范政务数据使用,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务数据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产,是指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利用业务应用系统,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采集、使用、产生、管理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视音频等具有经济、社会价值,权属明晰、可量化、可控制、可交换的政务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
涉密政务数据资产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合理利用和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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