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wx****d8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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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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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公园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公园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城市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科普教育等功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国家公园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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