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研究院:2025年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怎么“税”才无忧-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申报纳税业务指南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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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外籍人员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第五条规定,香港、澳 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2、境内居民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境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 湾的同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居民(二)中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 如下: (1)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包括: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 境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b.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境 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 c.港澳台虽然同属于中国,但在税收征管范围上,划分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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