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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课程总体介绍:内容、目标与考核
- 1.2-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 1.3-宪法的分类与发展
- 1.4-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 2.1-宪法的渊源:概述
- 2.2-宪法的渊源: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
- 2.3-宪法的渊源:法源位阶与规范冲突
- 2.4-宪法的渊源:案例讲解
- 3.1-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一)
- 3.2-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二)
- 3.4-司法审查制度: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案的背景与案情
- 3.3-宪法规范和宪法解释
- 3.5-司法审查制度: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法律推理
- 3.6-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变迁
- 4.1-基本权利总论:起源和概念
- 4.2-基本权利总论:一般原理
- 4.3-基本权利总论:类型化
- 4.4-基本权利总论:功能体系
- 4.5-基本权利总论:保护与限制
- 4.6-基本权利总论:权利和义务
- 4.7-基本权利总论:宪法上的公民(公民的概念和国籍法基础)
- 5.1-基本权利分论:宪法平等权(一)
- 5.2-基本权利分论:宪法平等权(二)
- 5.3-基本权利分论:宪法平等权(三)
- 6.1-基本权利分论:生命权(一)
- 6.2-基本权利分论:生命权(二)
- 7.1-基本权利分论:自由权概述
- 7.2-基本权利分论:人身自由权(一)
- 7.3-基本权利分论:人身自由权(二)
- 8.1-基本权利分论:言论自由权概述
- 8.2-基本权利分论:言论自由权(一)
- 8.3-基本权利分论:言论自由权(二)
- 9.1-基本权利分论:财产权
- 10.1-宪法上的国家:概述
- 10.2-宪法上的主权:概述
- 10.3-宪法上的主权:主权之意义及其分类
- 10.4-宪法上的主权:主权理论及其发展
- 10.5-宪法上的主权:新兴主权理论
- 10.6-宪法上的领土制度与领土法(一)
- 10.7-宪法上的领土制度与领土法(二)
- 11.1-国家权力总论:概述
- 11.2-国家权力总论:历史演变与配置原则
- 11.3-国家权力总论:国体理论和政体理论
- 11.4-国家权力总论: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
- 11.5-国家权力总论:中国的国家机构概览
- 11.6-国家结构形式: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 12.1-立法机构:基本概念和历史发展
- 12.2-立法机构:组织体系及其类型
- 12.3-立法机构:职权范畴
- 12.4-立法机构:全国人大
- 12.5-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 13.1-行政机构与行政权
- 14.1-监察机构与监察权(一)
- 14.2-监察机构与监察权(二)
- 15.1-司法机构与司法权
- 16.1-一国两制与港澳基本法概述
- 16.2-香港基本法与香港的司法机构
- 16.3-香港法院的释宪理论与方法:回归之前
- 16.4-香港法院的释宪理论与方法:回归之后
- 17.1-宪法实施:内涵与维度
- 17.2-宪法实施:功能与意义
- 17.3-宪法实施:条件和保障
- 17.4-宪法实施: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学的相关介绍
法律的正当性源于宪法,宪法的正当性源于人民;在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宪法是引领和塑造法律体系的根本规范。系统学习《宪法学》,将促使我们深刻理解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本课程志在通过“原理+案例”的方法培育一批具有世界视野和中国问题意识的法政人才。 —— 课程团队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外唐网特地为您收录了宪法学视频教程以便您更好了解宪法,学习宪法。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