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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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权重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其中:
1.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已违约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应纳入已违约风险暴露处理。
2.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房地产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应纳入房地产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及时调整权重法风险暴露类别。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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