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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 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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