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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第三档商业银行适用于本办法正文及附件的相应监管规定。其中,本附件已作规定的,按本附件执行;本附件未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二)第三档商业银行按照本附件规定,认定合格监管资本,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并进行信息披露。
(三)第三档商业银行应遵循匹配性原则,根据本行的风险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实际,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以确保资本充足水平与本行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第三档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监督,督促银行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五)银保监会有权根据风险变化、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需要,适时对第三档银行资本监管标准、计量规则、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和资本定义
(一)第三档商业银行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但应满足以下最低资本要求: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7.5%。
2.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8.5%。
(二)第三档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不计提储备资本。银保监会有权对第三档商业银行储备资本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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