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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内容和要求
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披露要求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
二、披露内容
(一)第三支柱信息以表格形式披露,包括固定表格和可变表格。
商业银行应按说明填写固定表格。如需披露更多内容,可在固定表格对应的行和列中新增子行/列,但不得更改其原有行、列编号。
商业银行应按给定格式或自定义格式填写可变表格。如使用自定义格式披露信息,应提供与给定格式等效可比的信息内容,并达到给定格式的颗粒度水平。
(二) 商业银行应按要求评估披露内容,并确保披露信息对使用者有参考价值。如商业银行认为某项信息对使用者不具有实质性参考价值,可选择不披露相关信息,但应解释未披露原因,如:相关风险暴露或风险加权资产数额较小可忽略不计,商业银行可选择不披露相关信息,但应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风险暴露及其风险加权资产的金额等信息。
(三)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并表范围(以下简称“监管并表范围”)披露相关信息。表格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商业银行应根据表格要求,分别按照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频率披露信息。
三、引用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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