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的流通在制度化上,包括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两个兴奋点。面对公共数据这样一个全新领域,法律法规实现流通的法定性、稳定性和预见性不太切合现实,需要引入更多灵活、弹性和持续迭代的技术标准,并在立法上敲定那些国家在公共数据流通中的“剩余控制权”。其中,技术标准在效力上具有规范属性,但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国家剩余控制权的立法干预,应着眼于建立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与自愿性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化体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共数据流通的技术标准涉及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交易等维度,需要解决多...